近年来,一些不法分子瞄准特定群体的需求,通过在网络购物平台公开售卖具有微信多开、一键转发朋友圈、自动收红包和转账等功能的外挂软件来谋取利益。最近,经过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,法院以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、工具罪名,对被告人何某甲、何某乙分别判处了三年的有期徒刑,缓刑四年,并各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。
2024年5月至6月份左右,何某甲、何某乙两人在兴宁的住宅经营名为“某某科技”的淘宝店铺,销售了5款微信“外挂”APP,分别为“顶级”、“多乐宝”、“众之星”、“云彩”和“云星”。这些APP具有微信朋友圈一键转发、伪造评论和点赞、自定义划拳及骰子点数控制等功能。他们以13元至15元的价格购买这些APP,然后以18元至38元的价格出售。经调查发现,何某甲、何某乙共向超过100人次出售了这5款微信“外挂”APP,违法获利共计24000元。经过鉴定,“多乐宝”和“众之星”这两款苹果版手机端软件具有对苹果版手机微信官方客户端APP软件增加和修改的功能,并且具有一定的控制性,能够对微信传输数据进行控制。
经审查后,何某甲、何某乙被检察官认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、工具,情节特别严重,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。法院经过庭审后,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,并采纳了量刑建议,最终作出了如上判决。
广大群众,据检察官提醒,制作、出售微信“外挂”软件、或使用此类服务,不仅可能导致个人信息被盗取、恶意营销和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,同时也会侵犯运营商的著作权,破坏微信平台的生态平衡和正常运营。因此,请大家共同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,避免参与此类活动,以保障我们的个人信息和网络环境的安全。
南方+记者 张柳青
通讯员 杨婕
【作者】 张柳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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